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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适用的申请条件

发布:2024-08-20 17:12,更新:2024-09-18 08:30

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即从未领用过发票,也未办理过涉税事宜。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企业虽曾办理过税务登记,但从未领用过发票,且不存在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等税务问题。

公告期无异议: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前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天,期间未收到异议或相关部门提出异议。

无债权债务或已清算完结:企业需确保无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已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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