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5013686209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2023-11-17 16:11,更新:2024-11-21 08:30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一般纳税人认定是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的规定标准:

3、在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联系方式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长青南路286号1307室、1308室
  • 电话:15013686209
  • 经理:杨广志
  • 手机:15013686209
  • 微信:15013686209
  • QQ:357340317
  • Email:357340317@qq.com
产品分类